十月蟋蟀入我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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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31 星期二(tuesday) 晴
政府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
“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之恶。”
“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美国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从宪法到宪政,美国还有一定的制度保证。
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有些国家宪法比美国宪法更加完美,但是,其中有些国家的宪法只是一纸具文,只有宪法而无宪政和法治。美国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
从宪法到宪政,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美国政治体制中则有这种制度保证。根据美国宪法,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和司法(联邦最高法院)三权是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而且从1803年起,联邦最高法院便具有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它就有权监督立法权、财权、人权、军权、治安权、外交权等大权在握的国会和总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门通过的法律和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判决哪些法律或政策违宪。而这些裁定和判决,是国会和总统必须遵守也得到遵守的。所以在美国不存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绝对权力,这就是美国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除独立的、具有宪法最终解释权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美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还逐渐建立起保证行政门实行宪政、遵纪守法的两种辅助制度,这就是国会调查权和特别检查官制度。本来,美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会拥有调查权,这是从国会立法权引申出来并由惯例形成的。因为只有通过详尽而彻底的调查和听证以了解问题的真相,国会才能更好地行使立法权。有了调查权,便逐渐形成美国宪政体制中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国会听证会。这样,国会虽非法院,但可插手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通过已有或特设的国会专门委员会举行调查和听证。“在听证期间,国会委员会可以像法院一样发出强制性传票,对那些无视传票的人,委员会可以以藐视国会的罪名将其关人监狱,或提交法院处理。在听证会上撒谎的证人,将会因伪证罪而遭到刑事起诉。这样,国会的调查权便成为立法门监督行政门的一项重要权力。”此外,“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门道德准则法》,建立特别检查官制度,授权特别检查官在不受总统控制的前提下,对行政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调查。”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限制司法权被滥用的问题)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